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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实施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商业广告等。
   《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南宁查处首件微信公众号违法广告案
    近日,广西锋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工商局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广告属虚假宣传。对此,南宁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此案为南宁市查处的首件微信公众号违法广告案。
  南宁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服务,并因此收取酬劳的,应当注明是否为广告,以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如果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以盈利为目的的违法广告,工商部门将依据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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