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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随意扣发员工工资?

     很多企业随意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者克扣员工的工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

 首先,处罚、罚款均为行政处罚,作为用人单位显然不是行政机构,对员工没有处罚权。

 其次,对于克扣工资,法律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均被认定为违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本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克扣”进行如下解释:“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不是一概被认定为违法。建议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中要对扣除工资的行为加以明确规定,以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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